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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業已修正,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2-12-21

  1. 新生兒於113.1.1後出生之申請人,設籍本市達10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其遷入本市前,連續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
  2.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2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津貼申請資格。
  3. 重複申領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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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令
2.​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