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甲女及其父母、兄弟姊妹的原始戶籍資料上皆有註記「山胞」之字樣,直到民國69年甲女與乙男結婚後,在遷徙戶籍時,遺漏未登記其山地原住民的身分,故請求本所協助辦理回復其山地原住民身分。 - 問題分析: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2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次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 處理情形:
本案係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所致,本所查明其戶籍資料後,依原住民身分法及戶籍法之規定,通知當事人辦理回復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