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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申請更正已歿之母的原住民身分,再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原住民
  • 發布日期:113-07-01

  • 案由概述:
    甲女申請更正已歿之母的原住民身分,再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故請求本所協助辦理取得原住民身分。
  • 問題分析:
    1. 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2月23日原民企字第1020009086號函略以:關於本案,前有宜蘭縣南澳鄉公所類同之個案參照:
      1. 宜蘭縣南澳鄉戶政事務所96年9月19日南澳戶字第0960001386號函略以:「本鄉清查原住民身分暨加蓋山胞戳記時間應介於54年至62年間‧‧‧」。
      2. 復又96年10月4日南鄉戶字第0960001496號函略以:「本鄉於日治時期係屬台北州蘇澳郡不設街庄之番地,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以本籍方式設簿管理,非原住民者以寄留方式設籍,據此,戶口調查簿並無種族之欄位與註記。」
      3. 如於54年至62年該鄉清查原住民身分暨加蓋戳記期間未設籍者,現均因登記遺漏而不具有原住民身分。
      4. 若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及戶籍資料顯示,記載「本籍」且無寄留之情形,則認為漏未登記山地原住民身分。
    2.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次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綜上,本案甲女若具上開情事,按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 處理情形:
    當事人甲女之母已歿,依身分行為禁止代理之法律原則,其母已不得回復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準用第4條第2項之規定,以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案係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所致,本所查明其戶籍資料後,依原住民身分法及戶籍法之規定,通知當事人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