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與○○○於99年10月21日法院和解離婚,○○○於99年10月24日死亡,○○○(前妻)於99年11月l日到所申辦死亡登記並請領戶籍謄本,同日透過友人詢問本所是否仍須辦理離婚登記一案。 - 處理情形:
- 本案因○○○與○○○於99年10月21日法院和解離婚即已生效,故不得以配偶身份辦理○○○死亡登記,○○○戶籍資料個人記事亦與實況不符,應為適當之處理,戶籍謄本亦應收回換發。
- ○○○經本所多方聯繫後於99年11月2日到所辦理,經受理人員請示登記股黃股長,再向內政部請示,最後處理作法如下:
- 於○○○「配偶姓名補填登記」記事:原登記夫○○○民國99年10月24日死亡係誤報民國99年11月2補填配偶姓名○○○。
- 192補登○○○個人資料。
- 辦理○○○與○○○「離婚登記」○○○記事:民國99年10月21日經法院和解與○○○離婚民國99年11月2日申登(H6)。
- 辦理陳○○「除戶個人記事補填」記事:民國99年10月21日經法院和解與○○○離婚民國99年11月2日註記(H6)。
- 辦理○○○「除戶個人記事補填」記事:原登記夫○○○民國99年10月24日死亡係誤報民國99年10月21日經法院和解與○○○離婚民國99年11月2日註記(H6)。
- 請法院通報業務承辦人於接獲相關通報後應即時於相關人員所內記事註記,以提醒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