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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0-05-03

1.成年年齡從20歲修改為18歲,修正後民法成年年齡將與刑法、行政法責任年齡一致。

2.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男女結(訂)婚年齡變更為一致,實現性別平權。

3.施行前後配套規定,若112年1月1日前未滿20歲,於同日前依法令等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除另有規定外,可繼續享有該利益至2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