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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06-21

戶政事務所規費標準

項目規費與說明
戶口名簿每份收費新台幣30元
初領及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台幣50元
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台幣200元
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台幣15元
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15元
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100元。
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台幣15元
印鑑登記每次收費新台幣20元
印鑑證明每張收費新台幣20元
門牌證明每張收費新台幣20元
門牌工本費每面收費新台幣85元
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台幣10元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台幣10元
結(離)婚證明書(中文或英文)每張收費新台幣100元
婚姻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台幣15元
遷徙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台幣15元
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台幣15元
提供本人或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每份收費新台幣100元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中華民國999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

項目
 
 
        
區分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 監護 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 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
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
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
(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一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

三百元

逾十六日以上
三十日以下

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
一百八十日以下

七百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九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九百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
不實資料者之處罰
(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

被人檢舉

九千元

項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
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
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
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一千元

二千元

三千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
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
(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一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

一千元

逾十六日以上
三十日以下

一千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
一百八十日以下

二千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三千元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