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
戶籍罰鍰金額基準表項目 |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 出生登記 | 遷入、遷出 住址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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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申報期間 | 三十日內 | 六十日內 | 三個月 又三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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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於 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 (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 逾一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 | 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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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六日以上 三十日以下 | 五百元 |
逾三十一日以上 一百八十日以下 | 七百元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九百元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九百元 |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 不實資料者之處罰 (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 自動申請更正 |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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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人員發現 | 六千元 |
被人檢舉 | 九千元 |
戶籍罰鍰金額基準表項目 |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 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二次通知 拒絕之處罰 | 第三次通知 拒絕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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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 一千元 | 二千元 |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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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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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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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未依規定 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 (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 逾一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 | 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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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六日以上 三十日以下 | 一千五百元 |
逾三十一日以上 一百八十日以下 | 二千元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三千元 |
附記 | -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依據內政部99年04月06日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令修正發布,修改「判決離婚」為「離婚」。
- 依據內政部99年0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修改「拒絕查對校正戶口」為「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 「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於113年1月6日生效,門牌編釘收費基準調升至每面新臺幣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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