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登記提醒您: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請攜帶應繳附證件並至設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證件均查驗正本)。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下罰鍰。適格申請人: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請於戶籍法申報限期 (60日) 以內辦理,以免逾期受罰。可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出生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專線 (03)478-2324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應備證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本人簽名)。 戶口名簿(設籍地及父母)。 出生證明書。 子女從姓約定書(已於出生證明書約定子女姓氏者,無需檢附)。 婚姻狀況證明書(與外籍配偶結婚未逾181日方須檢附)。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寫委託書,受託人應攜國民帶身分證、印章)。 父母國民身分證、印章、郵局存摺影本(符合生育或育兒津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