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
提醒您:
-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若有未成年子女應於協議書上載明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歸屬。
- 國外離婚者,其離婚書約應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認)證,協議離婚書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駐外館處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本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 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法院離婚確定裁判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海基會電話:02-2718-7373;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
- 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離婚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專線 (03)478-2324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 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或本人簽名) 。
□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
□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
□ 2年內拍攝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
上版日期:1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