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登記提醒您: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若有未成年子女應於協議書上載明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歸屬。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法院離婚確定裁判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海基會電話:02-2718-7373;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離婚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專線 (03)478-2324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應備證件: 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或本人簽名)。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 2年內拍攝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