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登記
提醒您: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養子女尚未成年(指未滿20歲),書約須經養子女之生父母簽章,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在國外作成之終止收養書約,須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認)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 與大陸地區人民終止收養之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含授權書)。(海基會電話:02-2718-7373;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號16樓)
- 請於戶籍法申報限期(30日)以內來本所辦理,以免逾期受罰。
- 已領證者應隨同換發,照片規格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換證規費每張50元。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終止收養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 (03)478-2324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收養人身分證。
□ 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 印章(或本人簽名)。
□ 被收養人戶口名簿。
□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裁定)書及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
□ 被收養人照片1張(已領證者應隨同換發,照片規格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