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提醒您:
- 受理地:任一戶政事務所。
- 申請人:
1.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2.受委託人。 - 申請人在國外委託代辦,須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簽證之委託或授權書(委託書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管處驗證)。
-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申請期限:30日內。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 (03)478-2324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本人簽名)。
□ 戶口名簿(申請人及未成年子女)。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
1.父母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約定書。
2.法院裁判: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 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寫書面委託書予受託人,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
上版日期:1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