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提醒您:受理地: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或雙方。受委託人。申請人在國外委託代辦,須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簽證之委託或授權書(委託書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領管處驗證)。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申請期限:30日內。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03)478-2324分機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應備證件: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本人簽名)。 戶口名簿(申請人及未成年子女)。 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寫書面委託書予受託人,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父母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約定書。法院裁判: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