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及印鑑變更
提醒您: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印鑑章應使用戶籍登記姓名,姓名下勿加「章」「之章」「之印」或其他文字、符號或圖騰。
- 成年人辦理印鑑登記需當事人親自辦理;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者,印鑑登記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及(或)印鑑證明份數,並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 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委任人應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委任書或授權書。
※本檢查表僅供辦理一般狀況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 (03)478-2324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 當事人身分證。
□ 印鑑章(印鑑變更需帶舊印鑑章,若舊印鑑章遺失,則不需攜帶)。
□ 當事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
上版日期:1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