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概述:
協同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訪視無國籍人士阮○女士。
問題分析:
阮女士原屬越南國籍,95年6月19日與我國國人江先生結婚,於98年9月21日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99年3月15日放棄越南國籍。
惟阮女士於100年3月10日經法院和解與江先生離婚,100年7月18日申請自願歸化亦因財力證明等部分因素經內政部駁回,後以無國籍人身份在臺居留。
阮女士表示其未成年子女皆為中華民國國民,亦不願回復原屬國國籍,101年7月16日以無國籍人身份與我國國人陳先生結婚,希望能儘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惟阮女士102年11月30日因妨害風化罪,經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易科罰金。
依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及相關要件,始得申請歸化。當事人與我國人陳先生結婚未滿3年,亦不符國籍法歸化要件,暫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處理情形:
內政部於103年12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10312017163號函示:對於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不予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屬無犯罪紀錄,得申請歸化。
本所於104年5月13日偕同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人員至阮女士於本轄居住所關懷訪視。本案業轉告阮女士,須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國籍法相關要件後,再辦理歸化事宜。
法令依據:
國籍法第3條及「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