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概述:
無國籍人成○○先生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及欲辦理結婚登記案。
問題分析:
成君於103年12月29日至本所洽詢歸化我國國籍及欲辦理結婚登記事項。當事人表示其原為印尼籍國人,在臺已逾十年以上,原屬國不承認當事人身份,所持居留證國籍欄位亦註記為「無國籍」,居留事由為「其他16-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本法施行前(88年5月28日)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另成君欲與我國籍女友辦理結婚登記,雖雙方當事人同居且共育有1女,惟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經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
當事人表示當初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亦無親屬證明其單身,故遲未辦理結婚登記,於移民署以專案方式申請居留證迄今約四年時間。現今聯絡上嫁至臺灣之姊姊,有2位以上親屬可證明其婚姻狀態為單身。
處理情形:
經洽內政部移民署桃園縣服務站表示確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核發當事人居留證,惟內政部國籍業務承辦人表示成君之居留證雖註記為無國籍,仍請當事人或本所向桃園服務站申請初次辦理居留證時認定其為無國籍人士之相關證明文件。
另當事人若欲辦理結婚登記,須請2位親屬至本所證明成君之婚姻狀況並填寫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後,至移民署桃園服務站換發居留證變更居留事,以國人配偶身份在臺居留3年,每年待滿183天以上,才能申請歸化。
若當事人非以配偶身份申請歸化,自願歸化需合法居留滿五年,每年待滿183天以上,即成君若以自願歸化僅須再居留1年即可辦理歸化,惟財力及基本語言能力無法以國人配偶身份認定。
成君目前仍不符合自願歸化條件,已請成君評估欲以何種身份申請歸化,伺符合居留年限後,向移民署桃園服務站申請居留證明及初次辦理居留證認定其為無國籍人士之相關證明文件,備妥相關文件後至本所申請歸化。
法令依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
國籍法第3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