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概述:
伊朗籍李○○先生申請自願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案。
問題分析:
- 按國籍法第3條外國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後)並具備第2款至第4款條件,於國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者,得申請歸化。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3條第2款至第4款條件,於國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者,得申請歸化。
- 本案李君於103年3月24日至本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承辦人員審核李君檢附之資料,發現李君持有之居留證明書有兩段居留事由,(一)居留起日為89年3月28日至95年3月29日居留事由為「依親」,(二)居留起日為95年3月29日至103年3月12日居留事由為「永久居留」。惟李君與國人女子結婚為100年11月14日,顯然與居留事由(一)依親對象不符,爰無法適用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辦理歸化國籍。
- 李君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再出境(101年7月15日至101年7月22日),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4款前段及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之應繳證件第5點規定,檢附原屬國政府之警察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自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查無出境紀錄者,免附本證明),先予敍明;但經李君口頭陳述出境原因係為取得喪失原屬國籍證明文件,又因我外交部在伊朗國未設駐外館處或辦事處,對該國相關業務則由駐杜拜商務辦事處兼理,李君得知我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可輾轉受理喪失伊朗國籍業務,故親自出境送件(101年7月17日經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李君說明申請喪失伊朗國籍已檢附原屬國政府之警察紀錄等文件,該國政府才核發喪失伊朗國籍證明,同時主張其已放棄伊朗國籍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無法再入境伊朗國取得原屬國政府之警察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處理情形:
- 李君陳述其再出境取得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困難處,並檢附當時出境文件,本所致電內政部及縣府國籍承辦人請示,因李君辦理準歸化案已檢其原屬國良民證,並出具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由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日期,與李君出境及入境時間接近,因此採納李君所述事實及舉證資料,一併附申辦歸化具備文件層轉其歸化國籍申請案。
- 本案經內政部於103年4月30日許可核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法令依據:
- 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第9條。
-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