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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為我國國人配偶,其配偶於97年歿但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籍證明所需『未再婚證明』文件,財力得參照國人配偶身分辦理。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 發布日期:10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