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概述:
有關泰國籍劉君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
問題分析:
泰國籍劉君於民國99年3月18日與國人配偶洪女結婚,106年6月23日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以配偶身分申辦歸化我國國籍,因與國人配偶未育有子女,為防有虛偽結婚之情事,本所函請移民署桃園市專勤訪查其婚姻關係之真實性。
經專勤隊訪查婚姻真實性函覆本所為:劉君目前以工作為主結婚為輔,尚查無具體事證足證雙方有可疑不法之情事為結案。
處理情形:
本所依專勤隊函查結果疑有使劉君婚姻關係真實性陷入曖昧不明,不利於本案之審查。因此主動請雙方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來本所說明,洪女表示當初經朋友介紹認識結婚已經7年,因兩人工作時間不同,再加上一方工作地點常異動,始生前揭疑義。本所了解情形後即協助雙方書寫婚姻關係真實性聲明書並檢附相關雙方生活照等資料為佐證,據以報府核辦。
惟內政部戶政司仍就渠等婚姻關係真實性有疑義,本所再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請雙方就相同問題單獨進行詳談,彙整後再報府核辦。
今(106年)10月11日業經內政部核准歸化,本所協助劉君申辦臺灣地區居留證,終順利辦理後續定居事宜。
法令依據:
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