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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配偶唐○○等3人初設戶籍後,提憑設籍後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補填華僑身分記事疑義一案。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籍登記
  • 發布日期:113-06-28

  • 案由概述:
    有關外籍配偶唐○○等3人初設戶籍後,提憑設籍後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補填華僑身分記事疑義一案。
  • 處理情形:
    本案外籍配偶唐○○等3人初設戶籍後,個人記事欄補填華僑身分記事疑義:
    1. 按內政部86年4月9日台(86)內戶字第8674909號函略以,具有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可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登記簿記事欄上註記為「華僑」。
    2. 次按內政部98年11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80214615號令規定,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生效前(93年4月9日之前),僑居國外僑民如業經戶政事務所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登記記事欄登記渠等為「華僑」者,均得據以認定渠等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93年4月10日後,令戶政事務所全面清查更正「XⅩ國華僑」身分記事,故目前已無「XX國華僑」之記事。另「僑居XⅩ國無戶籍國民」之記事,係於設籍前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提憑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記事欄登記;而非設籍後,另檢具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於其個人記事補註華僑身分。
    3. 另唐○○以無戶籍國民身分,持華僑身分證明書向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並初設戶籍登記完竣,嗣後以國人身分與國人男子結婚,現申請補填華僑身分記事,亦無上開98年11月26日令之適用,不得於設籍後提憑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補填華僑身分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