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有關李○○先生申請收養配偶龍○○女士之大陸成年子女為養女,其收養生效日期疑義一案。 - 處理情形:
本案收養人李○○先生,收養配偶龍○○女士大陸成年子女為養女,經向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其大陸地區收養登記證日期2014年01月14日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可日期103年1月21日不符,其收養生效日期疑義乙案:-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本件收養人李○○為臺灣地區人民,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收養成立應適用臺灣地區收養法規及大陸地區收養法規,合先敘明。
- 依據內政部101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10345924號函釋說明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致夫妻與養子女發生收養關係之時點不同。惟既經法院裁定確定,當以法院裁定為準。…」爰本案收養生效日期為103年1月21日。
- 法令依據:
依據內政部101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10345924號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