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有關本轄居民謝○○女士於103年3月21日持憑經監所驗印之委託書到所辦理收容人本轄居民黃○○先生補發身分證及與其結婚登記一案。 - 處理情形:
- 依據內政部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三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該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本案當事人黃○○先生於本縣桃園監獄收容中,又查無可委託辦理結婚登記函釋(原內政部97年12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702038022號函,內政部認為係個案),遂由本所受理謝○○女士申請,至收容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本案受理流程:
- 謝○○女士提出申請書並預約申請結婚登記期日。
- 本所行文收容監所,請其准許收容人於預約申請登記日(3/27)上午時段,面會本所查實人員,並於結婚書約及結婚登記申請書簽名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本所。
- 當日下午再由謝○○女士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並受託補發黃○○先生身分證。
- 法令依據:
-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內政部97年12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702038022號函(如附件)(本函僅覆台北縣政府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