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有關未成年人已懷孕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否辦理結婚登記一案。 - 處理情形:
- 依據內政部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三)規定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內政部97年1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70184501號函,有關未成年人已懷孕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否辦理結婚登記乙事,案經法務部97年11月6日函釋復略以:「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研商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適用民法第981條疑義會議」研商獲致結論,並於本年9月17日以法律字第0970033379號函表示意見在案,本部見解尚無變更。」爰未成年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法務部97年9月17日上開函意旨查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戶政事務所應否准其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事宜。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民國101年12月11日桃民戶字第1010021210號函。有關廖○○君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申請與林○○君辦理結婚登記案。按民法第989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0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次按內政部99年8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90168728號函說明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有關未成年人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申請結婚登記,如業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且該未成年人確已懷胎或已生產者,戶政事務所可受理該結婚登記,嗣後當事人或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如有爭議時,依上開民法規定依循法律途徑解決。本案結婚當事人廖○○君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惟林○○君已滿16歲且已懷胎,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可受理結婚登記。
- 法令依據:
依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內政部97年1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70184501號函、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民國101年12月11日桃民戶字第10100212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