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有關張○○先生,委託陳○○先生及徐○○女士行使未成年人張○○之監護職務(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可否受理登記一案。 - 處理情形:
- 民法第1092條所指之委託事項,僅指債法上得以委任之事務,亦即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以及附隨委託監護之居住所指定權、懲戒權或財產管理之事項等,而不得將具有一身專屬性之親權,移轉予他人行使,例如對於其未成年子女關於訂定婚約、結婚、兩願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未成年人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均屬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不能委託他人行使之。所謂保護,係在防衛有危害及不利益之發生,避免阻礙子女身心之健全發展;所謂教養,係指教導子女,努力促成其身心之健全發展。未成年子女之就學、戶籍遷徙、辦理全民健保、辦理護照、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等事項,屬未成年子女為獲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等一般日常生活資源所必需者,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全發展息息相關,故應屬上開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之事項。而所謂財產管理,指財產之保存、利用及改良行為,管理上必要之處分行為亦包括在內。
- 於金融機構開戶係使未成年子女與金融機構簽訂消費寄託契約,辦理助學貸款則係使未成年子女與金融機構簽訂消費借貸契約而負有債務,均非對未成年子女既有財產之單純管理行為;本案申請委託監護事項為辦理金融機構開戶、助學貸款乙案,不宜受理登記。
- 法令依據:
依據內政部102年4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2016542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