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市民○○○非法入境,申請恢復在台戶籍遷入登記如何辦理一案。 - 處理情形:
- 本案經詢問當事人○○○,其出境多年,戶籍已代辦遷出國外,數月前自大陸未依正常程序入境金門,業經該縣警察局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並經法院判決罰金並已繳納完畢在案,日前入境後持上開法院等證件向本所申請恢復在台戶籍遷入登記。
- 本所及即向移民署桃園服務站諮詢並告知當事人○○○應備妥相關證件(入國申請書、起訴書、不起訴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原台灣地區之國民身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向該站申請補辦入國手續:申請准予恢復在台戶籍之「入國許可證副本」後再據以辦理,當事人○○○於102年4月8日已持憑該「入國許可證副本」順利辦妥相關戶籍登記。
- 法令依據:
內政部93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386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