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有關經生父○○○認領之未成年子女○○○,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生父母後來結婚,未辦理廢止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登記,父母判決離婚後,母單方申辦該未成年子女遷徙登記乙案。 - 處理情形:
- 按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一及第1055條之二之規定。另按內政部90年12月3日台(90)內戶字第9009631號令: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復與原配偶結婚,原監護登記應辦理註銷登記…。」。
- 本案生父母於遷徙地結婚時,雖未辦理廢止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登記,惟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自父母結婚之日起已廢止失其效力,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負擔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後父母判決離婚,因判決書內並無記載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父母仍為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故母戶籍資料雖仍有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記載,仍不得以母個人名義申辦遷徙登記。
- 書面通知申請義務人辦理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母行使負擔之登記,同時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登記。
- 法令依據:
- 民法第1055、1069條之1等條文。
- 桃園縣政府98年10月23日府民戶字第098041790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