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有關國人謝○○與外籍配偶何○○國外所生之子何○○,於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初設戶籍時變更姓氏為謝○○,申請於謝○○設籍後個人戶籍記事補填原姓名為何○○及外文姓名,以利資料識別,可否受理一案。 - 處理情形:
- 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在台初次申報戶籍、姓名之變更、更正戶籍登記事項案件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本案申請補填資料為在台初次申報戶籍前所發生之事件,似與上開規定不符,惟民眾反應之事項亦有其必要性,為求慎重暨維護民眾權益,遂向縣政府民政局請示。
- 案經縣政府民政局101年1月30日釋示(略以):考量民眾因特殊原因須證明定居前所用原始姓名,無論國人及其配偶(外籍配偶),均得於其戶籍資料補填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本案謝○○設籍前原名為何○○,為避免造成其他機關困擾及相關人不便,倘謝○○與何○○係屬同一人,請依上開函釋本於職權核處。
- 本所業已於101年2月1日函請申請人備妥謝○○法定代理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僅一方到場申辦,應附未到場一方之同意書)到所辦理個人戶籍記事補填登記。
- 法令依據:
- 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
- 內政部100年8月22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4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