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有關○○○先生申請與在台合法居留之大陸女子○○○女士結婚登記一案。 - 處理情形:
- 本案大陸女子○○○女士與臺灣前配偶離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屬合法居留,但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且已有海基會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
- ○○○先生於100年8月16日到所以本案特殊為由欲申請與○○○女士結婚登記,本所擬請其依下列法令規定辦理,惟其堅持辦理,遂向縣政府請示。
- 內政部於100年10月27日核復:「…尚未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請雙方當事人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之後…。俟通過訪談,入出國及移民署將於依親居留證末頁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之章戳。
- 法令依據:
- 93年1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5527號函略以:自93年3月1日起,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申辦結婚登記,均需通過面談後,戶政事務所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始得憑以辦理。
-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二)結婚證明文件: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