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先生持憑臺灣桃園地法院裁定認可與大陸地區人民判決離婚之裁定書申辦離婚登記,受理人員查無其結婚記事,當事人亦表示已無從取得結婚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一案。 - 處理情形:
- 本案因○○○先生尚未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文件且未附繳大陸公證海基會驗證之判決離婚及確定公證書,受理同仁告知申請人應予補正,惟查無結婚記事,亦無法提供結婚證明文件,是否可予受理?同仁遂向秘書請示後續處理方式。
- 法院裁定認可離婚之裁定書上已有載明當事人與大陸配偶之結婚日期,秘書請受理同仁依98年8月4-5日本所參加大陸配偶關懷輔導服務研討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居、停留及戶籍登記等相關問題之探討重點摘要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戶籍登記問題9.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未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面談通過亦未辦理結婚登記,嗣後離婚戶政事務所可否受理離婚登記之規定,由當事人補正相關資料並切結無法得結婚證明文件後,一併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
- 受理同仁依規定開立一次告知單請○○○先生補正憑辦。
- 法令依據:
98年8月4-5日本所參加大陸配偶關懷輔導服務研討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居、停留及戶籍登記等相關問題之探討重點摘要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戶籍登記問題9.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未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面談通過亦未辦理結婚登記,嗣後離婚戶政事務所可否受理離婚登記?- 申請人應提憑結婚及離婚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據以併辦結婚及離婚登記。
- 無法提出結婚證明文件,惟離婚證明文件已載明原結婚事實,如結婚日期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認定,一併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
- 證明文件為大陸地區出具者,仍應依規定辦理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