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有關設籍本市市民○○○電話詢問欲申請其新北市配偶及子女英文戶籍謄本,可否受理核發一案。 - 處理情形:
- 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民眾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
- 依內政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釋:現戶或除戶英文戶籍謄本均應以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如非屬當事人本人親自申請,仍以該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核發機關;另當事人如因戶籍已遷出國外或註銷戶籍等除戶情形致在臺現無戶藉者,以最後除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其除戶英文戶籍謄本之核發機關。【另參99.1.25台內戶字第0980241837號函】。
- 本案申請人○○○雖設籍本市,但當事人(被申請人設籍於新北市○○區,依上開規定,仍應向當事人(被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新北市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 法令依據:
-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
- 內政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