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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委託○○○小姐持憑蓋有「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章戳之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網路申請之電子謄本)申請土地共有人戶籍資料乙案,可否予以受理1案。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籍謄本
  • 發布日期:10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