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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100年5月10辦理收養及遷入登記後,欲申請養女○○○更名為○○○1案,經查「禔」為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禔」之異體字,可以受理,然戶役政資訊系統內查無此字,因而申請內政部造字。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改姓、改名
  • 發布日期:10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