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國人○○○僑居國外在國內設有戶籍,委託其父母欲申請姓名變更登記,應如何辦理一案。 - 處理情形:
- 主動提供更改姓名申請書(本所網站亦可提供下載)及未使用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切結書(網站應予新增)並告知先行請領改名當事人初次設籍及現行戶籍謄本,一併郵寄當事人,以利駐外館處作業。
- 請改名當事人出具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授權其國內親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本所接獲外館核轉改名文件後,宜電話通知被授權人備妥改名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受理後續相關作業。
- 法令依據:
內政部91年8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6041號函:…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申請改名,由駐外館處核轉相關文件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宜請改名當事人親自填具申請書(駐外館處備有更改姓名申請書),由駐外館處核轉,若須親屬協助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如初設戶籍謄本),則可另外委託親屬代為辦理。至於當事人非現住人口,應如何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一節,請以補填個人記事方式註記,並以紙本通報相關單位(如附件);嗣後當事人入國遷入戶籍,戶政事務所僅需轉錄該筆記事,毋庸再辦理姓名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