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有關○○○先生單方申請中止委託他人監護未成年子女一案。 - 處理情形:
- 本所認為本案受委託監護人並未隨同辦理,亦無事先告知委託中止,擬請申請人補正後再行辦理為宜,唯申請人堅持辦理,並當場以電話告知受委託監護人中止委託監護之意思表示。
- 本所黃課長以電話向縣府電話請示,於委託監護日期尚未到期前,有無讓受委託監護人知悉,委託人欲撤回委託監護之必要,縣府核示:「法令無明文規定,視個案情形,由戶所自行判斷」。
- 本所綜觀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18號判例、縣府請示結果暨申請人已電話告知受委託人中止委託監護之意思表示,准予辦理。
- 法令依據: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18號判例,父母依民法1092條所為之委託監護,得隨時撤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