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
提醒您:
- 結婚雙方當事人須親自到場辦理登記。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若隨同遷入需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註: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國外結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辦理結婚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下罰鍰。
- 新式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
- 雙方在國外結婚無法親自到場可授權國內親友辦理,外文(及中譯文)結婚證書及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外文結婚證書,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婚姻狀況證明、身分證件(護照)及「取用中文姓名申請書」,如係於國外作成上開文書,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或已向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經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公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書。
- 法令宣導: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始生效力。」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結婚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專線 (03)478-2324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 雙方當事人身分證
□ 印章(或本人簽名)
□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
□ 2年內拍攝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
□ 結婚書約(需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書約內容含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地址『國外居住地址』及證人2人以上簽名或蓋章)
上版日期:1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