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
提醒您:
- 收養子女須先向法院聲請認可。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若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我駐外使領館處認證之授權書。
- 大陸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仍須經法院認可確定。(海基會電話02-2718-7373,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
- 國民身分證應隨同換發,照片規格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換證規費每張50元。
- 請於戶籍法申報限期(30日)以內來本所辦理,以免逾期受罰。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狀況之收養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服務電話: (03)478-2324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 收養人身分證正本(未領證者免附)。
□ 被收養人身分證正本(未領證者免附)。
□ 印章(或本人簽名)。
□ 戶口名簿正本(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 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子女從姓約定書。
□ 照片(已領證者,身分證應隨同換發,照片規格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