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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住址變更登記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自我檢視表
  • 發布日期:113-06-21

遷入、住址變更登記


提醒您:

  1.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並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下罰鍰。
  3. 戶籍法第41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遷入、住址變更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 (03)478-2324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 當事人身分證(遷戶口已請領身分證者都要帶)。
□ 申請人身分證(遷戶口已請領身分證者都要帶)。
□ 受委託人身分證。
□ 印章(或本人簽名)。
□ 遷出地戶口名簿。
□ 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或遷入後要自立一戶可依下列5點適用條件擇一:

  1. 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2. 有效期限內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如係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需所有權人簽章)。
  3.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
  4. 遷入公司、寺廟、機關、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需立案證明身分)之同意書辦理。
  5.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需先以書面向遷入地戶政所提出申請,俟居住查實核准後再辦理遷徙登記。

□ 同意書(若遷徙人口中有未滿18歲者,無法前來之法定代理人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辦理)。
□ 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入境證副本。(出境滿2年未入境已遷出者,需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


上版日期:1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