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改名登記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自我檢視表
  • 發布日期:113-06-21

申請改名登記

  • 提醒您:
    1. 依據姓名條例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以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2.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3. 國民身分證應隨同換發,照片規格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換證規費每張50元。
    4. 滿14歲以上人口改名,查無姓名條例第12條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事者,採5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如遇查詢系統線路中斷則不在此限)。
    5. 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改名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03)478-2324分機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 應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