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登記
提醒您:
- 依據姓名條例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以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請攜帶應繳附證件(均查驗正本)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國民身分證應隨同換發,照片規格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換證規費每張50元。
- 滿14歲以上人口改名,查無姓名條例第12條不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事者,採5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如遇查詢系統線路中斷則不在此限)。
- 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改名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洽本所諮詢專線 (03)478-2324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應備證件:
□ 當事人身分證。
□ 申請人身分證。
□ 印章(或本人簽名)。
□ 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
□ 同意書(若當事人未成年者,由不克前來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未成年者有領證者需同時攜帶身分證)。
□ 照片1張(照片規格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 配偶子女需隨同變更時,另攜帶配偶子女所設籍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委託書隨同辦理。
上版日期:1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