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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成年人林○○先生、陳○○女士辦理結婚登記應否提憑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結婚之文件及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政程序一案。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籍登記
  • 發布日期:113-06-28

  • 案由概述:
    有關未成年人林○○先生、陳○○女士辦理結婚登記應否提憑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結婚之文件及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政程序一案。
  • 處理情形:
    1. 按內政部97年10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l561371號函(略以):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查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戶政事務所應否准其申請。因登記婚為法律婚之一種,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主管機關應予以形式審查。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對於違法有瑕疵之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否准登記。另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其為行政程序乙節,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又戶籍法第33條規定結婚登記之申請人係雙方當事人,且結婚係身分行為,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准此,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依上揭規定,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不須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其為行政程序。
    2. 本案戶政機關除應審查未成年人林○○先生、陳○○女士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結婚書約(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外,需另審查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結婚文件(可於結婚書約上填寫或另填寫同意書),由未成年人林○○先生、陳○○女士2人親自辦理即可,不須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其為行政程序。
  • 法令依據:
    依據內政部97年10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l56137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