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關大陸地區人民○○○與市民○○○結婚並已取得臺灣地區戶籍後,現申請放棄臺灣地區戶籍欲回復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如何辦理一案。 - 處理情形:
- 本案經向入出國移民署桃園服務站電話諮詢(03-3310409),當事人應親至入出國移民署填寫自願放棄台灣戶籍切結書、繳回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單身戶者另繳回戶口名簿,經該署受理後,約2至3週即可經權責機關核定並通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廢止當事人戶籍同時通報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銓敘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役政署等相關機關。
- 當事人自願當事人自行申請廢止臺灣地區之戶籍經權責機關核定後,移民署將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提供以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之證件,當事人須另向海基會申請大陸地區通行證事宜。
- 有關回復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事宜,應由當事人向大陸有關機關洽詢並依大陸地區之規定備妥經我國法院公證之相關證件憑辦,另特殊情形者,大陸地區得不予許可回復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相關細節請逕向入出國移民署(02-23889393)或入出國移民署桃園服務站(03-3310409)洽詢。
- 法令依據:
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