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概述:
有關○○○持憑法院收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申請收養登記並維持原姓,因裁定書內容未敘明維持原姓,申請人亦未提憑載有收養維持原姓之相關文件,可否受理一案。 - 處理情形:
- 本案經查法院裁定書內容未敘明維持原姓,申請人亦未提憑載有收養維持原姓之相關文件或約定書,受理人員要求申請人提供收養維持原姓之約定書,惟申請人主張向法院聲請收養裁定認可時附繳之收養子女契約書已有維持原姓之記載,如須另行約定,因收養者居住南部有所不便,承辦人遂向主管請示。
- 因正值中午且申請人未便久候,秘書告知申請人由本所代向法院查詢並請其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予以辦理。經秘書去電該管法院並告知貴法院如未於裁定書中敘明從姓,收養者或被收養者皆可單方申請,屆時因未另行提供收養從姓約定文件,勢必無法辦理完成,將衍生民怨,建議予以改進並指示承辦人於下午上班後繼續聯絡。法院接聽電話人員告知裁定書內容如有錯漏,應由申請人具狀向法院申請更為裁定且並無規定裁定書內容須敘明維持原姓,惟同意代為轉達本案書記官。
- 經承辦人聯絡後,法院書記官配合傳真申請人留存之收養子女契約書,經查確有維持原姓之記載,遂於當日通知申請人到所辦理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