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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持憑經監所驗印之委託書到所辦理與收容人○○○先生結婚登記一案。

  • 發布單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籍登記
  • 發布日期:113-06-28

  • 案由概述:
    ○○○女士持憑經監所驗印之委託書到所辦理與收容人○○○先生結婚登記一案。
  • 處理情形:
    1. 本案當事人到所提出結婚登記之申請,黃股長受理後擬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之規定函請收容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協助派員到收容機關查證,經該管新店市戶政事務所告知本案得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核准收容人以書面委託他人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黃股長遂告知申請人補正當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及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後再行憑辦。
    2. ○○○女士持憑經監所驗印之委託書及補正後之相關證明文件到所辦理,秘書即請受理人員瑞娟予以辦理,以登記日為結婚生效日期,當事人已順利辦妥結婚登記。
    3. 為使同仁知悉本項規定,特製作處理特殊、複雜案件記錄表傳閱同仁並於戶政法令研習會中研討。
  • 法令依據:
    1. 內政部97年12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702038022號函(如附件)(本函僅覆台北縣政府民政局)。
    2. 台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刪除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第2項矯正機關收容人無法親自請結婚登記之相關作業一節,內政部原已納入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惟於法案審查會議中經與會機關反映該項規定屬細節性規範,爰未列入該細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