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 | 移民署服務站 | - 定居申請書。
-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3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 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申請時剩餘效期 1 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 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
- 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
- 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 長期居留連續滿 2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逾 183日者,得申請定居。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者,應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
- 請詳參移民署網站「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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