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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 113.12.19 版

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團聚」
申請項目受理機關應備文件注意事項
團聚移民署服務站
  1. 申請書、相片1張。
  2. 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影本。
  3. 保證書。
  4. 臺灣配偶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
  5. 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
  6.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者,才須檢附)。
  7. 掛號回郵信封。 (自取者免附)
  1. 請詳參移民署網站「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送件須知」。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者,應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其臺灣配偶或親屬須配合接受訪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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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國境面談」
申請項目受理機關應備文件注意事項
國境面談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應事先預約)
  1.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2. 備妥尚餘 6 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正本。
  3. 大陸配偶之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正本。
  4. 臺灣配偶之護照或國民身分證正本。
  5. 回程訂位機票。
  6. 已完成預約面談之回執證明(書面或現場出示電子檔均可) 。
※以上應備文件請於機場(港口)面談時出示。須通過面談始可入境,並據以辦理結婚登記。
  1. 有關預約面談,請於搭機(船)來臺前,至移民署網站進行預約面談,並取得回執證明:移民署國境面談線上預約網頁
  2. 臺灣配偶應同時到場配合接受訪談。面談受理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1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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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結婚登記」
申請項目受理機關應備文件注意事項
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
  1. 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正本。
  2. 臺灣配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得以簽名取代)、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3. 經移民署核蓋「○年○月○日通過面談,請於 30 日內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入出境許可證。
※臺灣配偶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法定規費。

請參考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業務申辦須知/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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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依親居留」
申請項目受理機關應備文件注意事項
依親居留移民署服務站
  1. 依親居留申請書。
  2.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3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
  4.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 申請時剩餘效期 1 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6. 載有與依親對象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者,應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
  2. 請詳參移民署網站「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往下箭頭圖片【4年】

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長期居留」
申請項目受理機關應備文件注意事項
長期居留移民署服務站
  1. 長期居留申請書。
  2.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3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
  4.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 申請時剩餘效期 1 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6. 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逾 183 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應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
  3. 請詳參移民署網站「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往下箭頭圖片【2年】

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定居」
申請項目受理機關應備文件注意事項
定居移民署服務站
  1. 定居申請書。
  2.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3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
  4.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 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 申請時剩餘效期 1 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6. 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
  7. 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公證書。
  8. 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9.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長期居留連續滿 2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逾 183日者,得申請定居。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者,應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
  3. 請詳參移民署網站「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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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初設戶籍登記」
申請項目受理機關應備文件注意事項
初設戶籍
登記
戶政事務所
  1. 定居證正本。
  2. 戶口名簿、印章(得以簽名取代)。
  3. 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 1張。
※初領國民身分證及換發戶口名簿之法定規費。
  1. 本人應於核發定居證之翌日起 30 日內親自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 請參考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業務申辦須知/初設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