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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標題發布單位
104-11-16○○○先生、○○○女士(在台均設有戶籍)於100年7月25日申請於其個人戶籍記事註記國外出生子女出生記事同時辦理認領登記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100年4月25日○○○先生持憑其配偶○○○與養父母經法院裁定確定之證明書暨養父○○○於收養裁定確定前死亡之死亡證明書,可否受理收養登記1案,本所相關因應作法。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與○○○於99年10月21日法院和解離婚,○○○於99年10月24日死亡,○○○(前妻)於99年11月l日到所申辦死亡登記並請領戶籍謄本,同日透過友人詢問本所是否仍須辦理離婚登記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女士於99年7月14日持憑經監所驗印之委託書到所辦理與收容人○○○先生結婚登記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先生於98年10月5日持憑○○助產士開立之人工手書寫舊式出生證明書至所申辦出生登記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先生在台北市信義區設有戶籍(兼具美國國籍),因出境滿二年,82年已代辦遷出國外登記,民國98年2月23日持憑經駐外單位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申請以美國人身分辦理與本鎮鎮民○○○女士結婚登記,可否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國人巫○○先生(以下簡稱巫君)與菲籍女子婚姻效力疑義乙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國人○○○電話諮詢,其於101年1月間在國外與外籍女子○○○依行為地法辦妥結婚登記,該結婚證明文件於102年3月21日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預定近日內返國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會被罰鍰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先生持憑臺灣桃園地法院裁定認可與大陸地區人民判決離婚之裁定書申辦離婚登記,受理人員查無其結婚記事,當事人亦表示已無從取得結婚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先生於99年7月8日上午到所辦理與大陸配偶○○○女士兩願離婚登記後,下午電詢因上午係一時衝動,可否撤銷離婚登記或於當日再辦理結婚登記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先生持憑其子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及結婚證明文件申請與大陸女子○○○結婚登記誤予受理1案,本所相關因應作法。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有關旅外居民以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委任在台親友辦理建物權狀遺失補發需要,101年12月11日至所請領印鑑證明1份,惟印鑑章與原登記印鑑不符,且該授權書並未載明印鑑變更,可否受理核發印鑑證明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香港地區人士○○○先生欲辦理其與國人○○○女士結婚所生之女出生登記,新生兒之父香港居民身分應如何認定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女士委託○○○小姐持憑蓋有「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章戳之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網路申請之電子謄本)申請土地共有人戶籍資料乙案,可否予以受理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女士申請核發「結婚記事省略」戶籍謄本,可否予以受理一案,本所統一作法。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民眾持憑法院通知書申請被告戶籍資料,被告為公司負責人,通知書中僅有被告姓名及營業處所地址,原告亦無法提出被告其他相關年籍資料供本所同仁確認被告身分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外籍人士○○○在台未設有戶籍,向本所申請前配偶臺灣地區人民○○○之戶籍謄本及離婚書約 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國人○○○僑居國外在國內設有戶籍,委託其父母欲申請姓名變更登記,應如何辦理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女士於98年6月16至所申請姓名變更登記,因本所同仁透過戶役政電腦數位化連線作業查無初次申報戶籍登記資料暨設籍地戶所未傳真回復相關資料,致無法立即辦理,同仁請○女士先行離所等候通知辦理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4-11-16○○○女士於98年4月20單獨至所申請撤冠夫姓,因遭夫責難,兩日後以電話及本人親自到所方式陳請本所協助再辦理冠夫姓1案。楊梅區戶政事務所